本案因某銀行將海南省某產業開發公司建設的“電子小區”工程項目及項目所占用土地之使用權處置給某公司??谵k引起紛爭,福建公司因某銀行海南分行侵犯了上訴人福建公司的債權為由,向??谑兄屑壢嗣穹ㄔ禾崞鹈袷略V訟,一審判決上訴人某銀行海南分行在處置本案工程項目及該項目所占用土地之使用權限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對此雙方當事人都對一審判決不服,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某銀行海南分行一審沒有外聘律師,二審時某銀行海南分行外聘律師并進行招標,我所與其他5家律師事務所共同參加競標勝出中標,本所指派主任律師李武平承辦其案。
一、案情簡介
案由: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 ,案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福建省某實業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銀行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海南省某產業開發公司
本案的焦點為:
(一)福建省某實業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稱福建公司)對本案工程項目的工程款是否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中國某銀行海南分行(以下稱某銀行海南分行)是否應承擔資金不到位的補充付款責任?
(三)某銀行海南分行與被上訴人是否存在法人人格混同?某銀行海南分行是否應對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李武平律師作為某銀行海南分行的訴訟代理人,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見:
二、作為上訴人某銀行海南分行代理律師李武平律師當庭發表了以下代理意見要點:
(一)上訴人福建公司對本案工程項目的工程款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本案違約金計算標準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準計算,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
(三)被上訴人高新公司注冊資本已到位,上訴人某銀行海南分行不應再承擔補充付款責任。
(四)上訴人某銀行海南分行對被上訴人高新公司的債務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五)上訴人某銀行海南分行并未侵占、處置被上訴人高新公司“電子小區”財產,及該法律關系不應在本案中審理。
三、省高院審理及處理結果:
省高院經過開庭審理認為,上訴人福建福建公司與被上訴人某公司訂立的《電子小區(1)生產廠房承包合同》、《電子小區(1)管理樓承包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亦未違反法律規定,屬有效合同。原審判決認為,“原告依據該兩份合同,已部分履行了合同,但因第一被告未能依約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致使本案工程未能施工完畢。后經原告與第二被告多次協商,第二被告委托博信公司對已完工的工程造價進行了審核,原告及第二被告并對該審核結論沒有異議,故原告要求第一被告依該審核結論所確定的金額,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930,936.37元有理”。雖然被上訴人某公司對此提出異議,但其并沒有提出上訴,故可不予審理。
1、 關于上訴人福建福建公司對本案工程項目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問題。本案工程停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上訴人就該工程價款依法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原審判決認為福建福建公司主張工程價款優先權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2、 關于上訴人福建福建公司主張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問題。本案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方式為按工程進度付款,因此,該合同履行中,被上訴人某公司未依約支付工程款并導致工程停工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依雙方約定:“任何一方違約,應負全部經濟賠償責任”,被上訴人某公司應承擔違約,應向上訴人福建福建公司支付因其違約而造成的利息損失。關于賠償損失的起算時間和賠償標準,鑒于本案大部分工程款已支付,雙方在某銀行海南省分行委托博信公司對已完工的工程造價進行審核作出審核結論前,雙方對工程款數額存在爭議,被上訴人某公司拖欠工程款數額尚未確定。原審判決認為應從被上訴人某公司開始違約之時即本案工程停工日起(1994年7月起)開始起算,賠償標準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并無不當。上訴人福建福建公司主張從1994年4月1日開始起算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標準計付違約金不當,本院不予支持。
3、 上訴人某銀行海南省分行所屬省某銀行信托、市某銀行房地產公司對被上訴人某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投資是否到位問題。某公司由省某銀行信托、市某銀行房地產公司、省科技公司、市新技術公司等四股東出資成立,因某銀行系統機構調整和撤并,省某銀行信托、市某銀行房地產公司最終歸屬上訴人某銀行海南省分行,雖然省某局企業管理處曾于1994年7月23日向某公司發出《限期入股通知書》,但根據上訴人某銀行海南省分行提供的兩份銀行付款憑證,省某銀行信托于1992年3月12日、7月10日分別向第一被告支付了2000萬元,并注明其用途為向第一被告投資款,因省某銀行信托以及市某銀行房地產公司作為第一被告的兩個股東,其應投入的注冊資金為1600萬元。原審判決認為該兩公司已足額投入了其應投入的注冊資金并無不當。上訴人福建福建公司關于該兩公司未足額交納注冊資本金的上訴理由不足,其提出的某銀行海南省分行在其下屬機構作為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注冊資金與實際投入的注冊資金差額范圍內承擔補充付款責任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4、 關于上訴人某銀行海南省分行在本案中承擔的民事責任。上訴人福建福建公司的上訴請求系判決某銀行海南省分行對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付款責任。而上訴人某銀行海南省分行上訴請求為依法撤消原判決第二項即第二被告(某銀行海南省分行)在處置本案工程項目及該項目所占用土地之使用權限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賠償責任。雖然根據現有證據和已查明的事實,無法得出某銀行海南省分行已將電子小區項目連同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移交處置給了某公司??谵k的結論,但因某銀行系統機構調整和撤并,占某公司出資比例80%的省某銀行信托、市某銀行房地產公司被撤并最終歸屬上訴人某銀行海南省分行,同時,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由某銀行海南省分行任命,某銀行海南省分行也將其承繼的在某公司的2000萬元股權投資資產剝離給某公司??谵k,某銀行海南省分行已成為某公司的事實上的控股股東,并取得了實際控制人地位。某銀行海南省分行在某公司與福建福建公司工程款未結算完畢,且未經公司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其承繼的在某公司的2000萬元股權投資資產剝離給某公司??谵k,損害公司債權人即福建福建公司的合法債權,上訴人福建福建公司關于某銀行海南省分行應當對某公司拖欠福建福建公司工程款及其利息承擔連帶責任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以支持;雖然已被撤并的歸屬某銀行海南省分行兩股東實際出資2000萬元即出資比例為100%,但按照《關于合股成立海南某產業開發公司協議書》的約定,其中已被撤并的歸屬某銀行海南省分行的兩股東應當出資比例為80%,故某銀行海南省分行應按其承繼的在某公司的出資比例80%承擔連帶責任。因福建福建公司在原審提出的訴訟請求和二審提出的上訴請求,屬于一般債權請求權,原審判決第二項即第二被告(某銀行海南省分行)在處置本案工程項目及該項目所占用土地之是使用權限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糾正,但其將上述法律關系納入審理范圍,程序上并不違法。故上訴人某銀行海南省分行關于依法撤銷原審判第二項即第二被告(某銀行海南省某銀行)在處置本案工程項目及該項目所占用土地之使用權限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請求雖然成立,但其主張原審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不訴不理的原則,福建福建公司從未主張某銀行海南省分行對某公司的財產侵權的訴求,且財產侵權之訴與本案涉及的工程款糾紛,注冊資金不足、法人和混同是另外一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原審法院不能單方面在本案中審理另外不同的法律關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雖然本案合同關系事實上早已解除但因雙方當事人之間就工程款結算持續存在爭議,故某公司提出的福建福建公司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海南省高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海?006)海中法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即:海南某產業開發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福建省某實業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所欠的工程款本金3,930,936.37元及其利息;
二、撤銷前述第XX號民事判決第二、三項;
三、上訴人某銀行對本判決確定的第一項民事責任,按出資比例80%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上訴人福建省某實業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此案二審判決后,某銀行海南分行與福建公司在拖欠工程款本金范圍內達成和解,為此,某銀行海南分行避免了近以1000萬元的損失,同時,確保了某銀行海南省分行與某公司??谵k簽訂的有關“電子小區”項目債權轉讓關系合法有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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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凱編輯:Chen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