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诮ㄖ蓭焆李武平律師成功代理某工程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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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因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沒有技術能力解決三亞某供水工程項目的技術問題,2003年11月21日,原告王某與被告友好協商就三亞某供水工程施工與管理達成一致協議,約定由原告以本行高級技術人才的身份參加三亞某供水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包括組織人員制定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及各個分項工程施工技術人員管理,負責全部現場施工技術管理﹑協調與安排工作等;工程完工后,原告數次要求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支付上工程余款,均遭拒絕,遂引起糾紛,原告王某委托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指派李武平律師代理此案,最終勝訴。
[審理結果]


海南省??谑忻捞m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陳春麗,系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

被告某公司海南分公司

第三人海南某某水業(集團)公司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某公司海南分公司﹑第三人海南某(集團)建設施工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 第三人海南XX水業(集團)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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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第1款﹑第10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須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某某工程款677906.33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2008年4月2日至本院所確認的還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步一年期貸款利率算).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旅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4513元,由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負擔10000元,原告負擔451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



徐紹清
史燕燕
人民陪審員 李運全



黃杰梅


正凱編輯:Chen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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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武平律師:0898-66661963;       傳真:0898-6864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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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谑行阌⑶鸷4蟮?/span>58號萬花坊牡丹庭二樓2B(鳳凰花城內)

主管機關:海南省司法廳、??谑兴痉ň?/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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