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成功代理劉某等幾千萬元借款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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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律師】李武平成功代理劉某等幾千萬元借款糾紛案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6)瓊民終XX

上訴人(原審被告)海南xxx投資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林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施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

   以上三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三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陳春麗,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陳xx

原審第三人劉xx    

上訴人海南xxx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公司)、林xx因與被上訴人劉xx、施xx、劉xx以及原審第三人陳xx、劉xx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 2014)海中法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 01 63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 01 632 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xxx公司、林xx的委托代理人和被上訴人劉xx、施xx、劉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以及原審第三人陳xx、劉xx到庭參加訴訟。經本院組織調解,雙方末達成一致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劉xx、施xx是否是本案適格的愿告;二、xxx公司是否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三、本案是否遺漏當事人張xx和葉xx以及涉及劉xx轉款給葉xx的材料、張xx和葉xx的詢問筆錄沒有經當事人質證一審程序是否違法;  四、本案是否屬于借貸法律關系,如屬于,劉xx、施xx、劉xxxxx公司、林xx之間的借款數額以及利息如何計算。

   一、劉xx、施xx是否是本案適格的原告。本案中的《借條》、《借款結算協議書》的出借人中均有施xx、劉xx的名字,各方對《借條》、《借款結算協議書》真實性認可,雖然xxx公司、林xx主張《借條》、《借款結算協議書》系受脅迫后簽訂,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但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劉xx、施xx主張出借的款項是通過劉xx轉給林xx,劉xx亦確認轉給林xx款項中的1712萬元包括了施xx35 0萬元和劉xx4 8 0萬元。椿xx亦確認已收到劉xx轉款1712萬元,且在雙方簽訂《借條》、《借款結算協議書》時對施xx、劉xx作為出借人身份未提出異議。從上述一系列行為看,xxx公司、林xx與施xx、劉xx之間存在借款關系,據此,原審法院認定施xx、劉xx系本案適格原告并無不當。

   二、xxx公司是否是本案適格的被告。經查明,林xx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 01 335日以個人名義出具了《借條》,《借條》中載明“用于海南??谑?/span>xxx有限公司周轉使用”。2 01 31 17日,xxx公司(甲方)與劉xx、劉xx、施xx、陳xx、劉xx(乙方)簽訂《借款結算協議書》,約定“經甲、乙雙方確認,截止2 01 31 15曰,甲方欠乙方借款本息共計2398.7萬元?!?/span>xxx公司、林xx與劉xx、施xx、劉xx、陳xx、劉xx同意在本協議簽訂之日,將于2 01 335日由林xx出具的上述款項借條,共同委托薛xx代管,待該款項的債權債務處理完畢后,經雙方確認無誤則該借條還給林xx并廢止’’。二審庭審中各方均確認《借條》與《借款結算協議書》中涉及的借款為同一筆款項,且“海南??谑?/span>xxx有限公司”為xxx公司。雖然林xx以個人名義簽訂《借條》,但在《借條》中注明了款項用于xxx公司。xxx公司在2 01 31 17日與出借人劉xx、劉xx、施xx、陳xx、劉xx簽訂《借款結算協議書》時確認其公司對劉xx、施xx、劉xx、陳xx、劉xx欠有債務,對《借條》約定的內容予以認可,同意償還欠款,且對涉案款項用于xxx公司使用沒有提出異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劉xx、劉xx、施xx請求xxx公司與林xx共同承擔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認定xxx公司是適格的被告正確。

   三、本案是否遺漏當事人張xx和葉xx以及涉及劉xx轉款給葉xx的相關材料、張xx和葉xx的詢問筆錄沒有經當事人質證一審程序是否違法。2 01 51 022日,劉xx、施xx、劉xx提交了2 01 361日劉xx轉款1 00萬元給葉xx的轉賬憑證、投資合作協議書、葉xx收到100萬元的簽字以及張xx關于201311ii日林xx以一間價值90萬元的商鋪抵清借款的說明。上述證據材料在20151022日一審法院組織了質證,xxx公司、林xx發表了質證意見。xxx公司、林xx在二審庭審中認為上述轉賬憑證以及投資合作協議等沒有經法庭質證作力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存在程序違法的理由不成立。20151 13日一審法院對張xx、葉xx進行了詢問,張xx稱林xxxx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近前路X號商鋪作為抵押,于20131020日辦理抵押備案登記,登記在張xx妻子李X名下;葉xx稱劉xx還清本金85萬元加利息共1 00萬元,《借條》上款項與葉xx無任何關系。二審庭審中xxx公司、林xx確認張xx50萬元包含在1712萬元中,且林xx用房屋抵清。根據以上證據材料及詢問筆錄的記載,張xx確認款項已結清,葉xx確認與《借條》中的款項無關,且2 01 3117日的《借款結算協議書》中的出借人中無張xx、葉xx的名字,故張xx、葉xx不是本案的當事人。xxx公司、林xx上訴認為一審未追加張xx和葉xx作為本案的共同原告或第三人參加訴訟屬程序錯誤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法院依職權對張xx、葉xx所做的詢問筆錄未向當事人出示確有不妥,但該程序瑕疵對本案事實的認定和判決結果并無影響。本院對xxx公司、林xx的上述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四、本案是否屬于借貸法律關系,如屬于,劉xx、施xx、劉xxxxx公司、林xx之間的借款數額以及利息如何計算。劉xx、施xx、劉xx依據《借條》、《借款結算協議書》以及銀行的轉賬憑證請求xxx公司、林xx償還借款,xxx公司、林xx對《借條》、《借款結算協議書》以及銀行的轉賬憑證的真實性均沒有異議,辯稱是投資款和其他經營活動往來,但未提交相關證據佐證。且xxx公司、林xx主張存在還款情況,故劉xx、施xx、劉xxxxx公司、林xx之間形成民間借款法律關系。二審庭審中,林xx確認收到劉xx1 71 2萬元。經查1 7 1 2萬元中包括劉xx7 34萬元、施xx35 0萬元、劉xx48 0萬元、陳xx74方元、劉xx24萬元、張xx5 0萬元,其中陳xx74萬元和劉xx24萬用房產抵清、張xx5 0萬元用商鋪抵清,劉xx、施xx、劉xx出借的本金為1564萬元[1712-74-24-50]。各方當事人確認xxx公司、林xx已還本金550萬元,故截止201 31 15日,xxx公司、林xx尚欠劉xx、施xx、劉xx本金1 064萬元。xxx公司、林xx辯稱包括上述550萬元共支付了2 1 36萬元給劉xx,xx公司、林xx已不欠劉xx款項,但因各方均確認劉xx與林xx之間有其他經營活動的經濟往來,xxx公司、林xx末提出相應的證據證明支付給劉xx的其它款項是償還本案1712萬元的本息,故對xxx公司、林xx的上述抗辯理由不予采納。

   關于利息的計算。經查明截止2 01 335日,通過劉xx或其委托的人轉賬給林xx1 7 1 2萬元,各方在2 01 335日《借條》中確認的數額為2744. 5384萬元。結合各方當事人的陳述,且以本金數額1712萬元按月利率2%計算的本息數額與《借條》中載明的數額基本相符。xxx公司、林xx辯稱在2 01 335日之前各方未對借款利息進行過約定,但對《借條》中載明的2744. 5384萬元未作出合理解釋。一審綜合本案情況認定2 01 0年至2 01 335日之間的借款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并無不當。

   因陳xx、劉xx、張xx的借款已被xxx公司、林xx用房產、商鋪抵清,故計算利息時上述款項應扣減即從2010319日的1 05萬元中扣減陳xx74萬元、劉xx24萬元;從2 01 01 02 7日的1 8 5萬元扣減張xx5 0萬元。各筆款項從支付之日起至2 01 335日按月利率2%的利息計算為9394178. 98元。2 01 336日至2 01 352 0日,以1 564萬元為本金,接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為782078.2元;2 01 352 12 01 352 3日,以1 5 39萬元為本金,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為30795. 39元;2 01 3524日至2 01 31 15日,以1 064萬元為本金,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為1142065. 68元。上述利息總和為11349118. 28元。截止2 01 31 15日,xxx公司、林xx尚欠劉xx、施xx、劉xx借款本金1064萬元,利息11349118. 25元,共計219 8.911825萬元。劉xx、施xx、劉xx僅主張xxx公司、林xx償還從借款之日起至2 01 3115日的本息1947. 9507萬元,一審判決予以支持正確。

   劉xx、施xx、劉xx主張按《借條》中約定利息按2%計息(月)即年利率為24%計算從2 01 31 16日至實際還清之日的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3883. 53元由海南xxx投資有限公司、林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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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碼

審  判  長  賀  鶯

審  判  員  唐賜偉

審  判  員  詹潤紅

o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鄭唐德

書  記  員  劉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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