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家具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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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律師】李武平成功代理某酒店家具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海南省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6)02 7 1民初XXXX

   原告XXXXXX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南XX度假投資有限公司

   原告XXXXXX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訴被告海南XX度假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杜鵬輝獨任審判,并于2 0 1 662 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XXXX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海南XX度假投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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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認為,XX公司承認XX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未支付貨款的事實,故對XX公司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對于XX公司關于違約金的訴求,XX公司認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認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法院可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本案中XX公司未支付的貨款為XXXXX元,而訴求的違約金為XXXXX元,遠超于XX公司的實際損失,本院酌情調整為XXXXX(XXXXX×30%=XXXXXX。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海南XX度假投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XXXXXX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剩余貨款XXXX元及違約金XXXX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XXXXX元(已減半收取,原告已預繳),由被告海南XX度假投資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杜鵬輝

書記員    楊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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