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人格權、隱私權、個人信息有了新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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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人格權、隱私權、個人信息有了新內涵
來源:人民法院報   
  賓館房間被私裝攝像頭、電話號碼被販賣、網絡行蹤被窺視……你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好了嗎?生前未作反對表示,去世后遺體捐獻可以由近親屬共同決定嗎?人體基因科研活動曾經引起軒然大波,除了違背倫理道德,是否也損害公共利益?
  8月22日,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進行第三次審議。圍繞人格權范圍、遺體捐獻、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從事人體基因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問題,草案三審稿就相關內容作出了修改和完善。
  “人格權”是什么權,草案予以界定
  2018年8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初次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其中,人格權編首次獨立成編,體現了國家立法對人民權利的尊重和保護。什么是“人格權”?草案在前兩次審議中,尚未對“人格權”具體權利作出明確界定。
  人格權是人格權編中的核心概念,根據建議,草案三審稿中增加了相關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同時,草案將該條第一款關于民事主體人格權受法律保護的規定單列: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針對賓館房間私裝攝像頭作出規定
  “請尊重我的隱私!”人們常常這么強調。但是隱私的定義到底涵蓋哪些方面呢?草案三審稿從法律的層面作出了進一步規定。
  之前,草案二審稿中規定:“本法所稱隱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等”。根據部分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專家學者的建議,對隱私的定義應突出“不愿意為他人知曉”這一特點。經過修改,草案三審稿規定:隱私是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
  針對賓館房間私裝攝像頭進行偷拍,侵害公民隱私權的行為,草案作出了有針對性的修改。草案增加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搜查、進入、窺視、拍攝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個人信息范圍擴大、保護環節擴張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也被一些媒體稱為“徐玉玉條款”,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此前,草案二審稿對個人信息范圍作出了具體規定:個人信息的范圍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有的建議提出,個人的電子郵箱地址和行蹤信息同樣具有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屬于重要的個人信息。對此,草案三審稿作出采納,將自然人的“電子郵箱地址”和“行蹤信息”納入個人信息的范圍。今后,垃圾、病毒郵件,線上線下行蹤泄露,“人肉”等問題有望得到遏制。
  此外,為了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草案將“使用”個人信息修改為“處理”個人信息,并增加規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進而擴張了個人信息保護環節。
  增加條款鼓勵遺體捐獻
  死后遺體捐獻有利于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進一步鼓勵遺體捐獻,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這一修改吸收了國務院《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相關內容,明確公民生前未拒絕捐獻的,其近親屬可以共同決定捐獻。
  明確與人體有關的科研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草案二審稿中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有的常委委員、地方提出,從事這類活動,還應當強調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在該條中增加規定:從事此類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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