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市人民政府與上訴人某村民小組與被上訴人某村民小組土地行政登記一案 二維碼
【關鍵詞】 土地補償款、重復起訴、超過法定期限 【基本案情】 XX市政府于20XX年X月XX日將位于XX市XX鎮XX村的32. 6789公頃(合計490.184畝)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在被告XX村民小組名下并頒發了《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該土地因修建公路項目被征用,原告XX村民小組以涉案的XXX畝集體土地所有權屬其所所有,涉案《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起本案行政訴訟,主張撤銷上述集體土地所有權證。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被告XX村民小組持有的近500畝土地使用權證,被告敗訴后委托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指派李武平律師代理本案二審。二審階段,我們通過多方調查研究發現,對方當事人即原告XX村民小組曾經提起過本案行政訴訟且超過法定期限的事實,遂而在上訴狀中提出本案訴訟屬于重復起訴且超過法定期限的觀點,獲得海南省高級法院的采納,判令撤銷原審判決、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起訴。通過李武平律師及其律師團隊的努力,當事人近500畝土地,上千萬元的財產失而復得。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了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幾種情形,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均應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XX村民小組曾就XX市政府給XX村民小組頒發WJ020XX號《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證,撤回起訴后,又提起本案訴訟,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均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同一法律事實提出同一訴訟請求,且再行起訴沒有正當理由,XX村民小組提起本案訴訟屬重復起訴。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XX村民小組前一次訴訟于2 0 1 6年4月2 7日提出,其已經知道并已行使訴權,至2 0 1 7年1月9日再提起本案訴訟,已經超過上述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綜上,XX村民小組提起本案訴訟屬¨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及“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隋形,依法應裁定駁回其起訴。原審適用法律和案件處理結果錯誤,應予糾正。 【李武平律師說法】 一、關于重復起訴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七)項“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的規定,本案中,原審原告(本案被上訴人)曾于201X年X月X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WJ0200XXX號《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該院于201X年X月X日依法受理了該案,案號為(2016)瓊9 6瓊行初XX號。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審原告(本案被上訴人)村民小組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撤回起訴,并于201X年X月XX日遞交撤訴申請書。原審法院依法作出(2016)瓊XX瓊行初XX號行政裁定書,準許上XX村民小組撤回起訴。上XX村民小組撤回起訴后,于20XX年X月X日再次提起本案行政訴訟,且上XX村民小組于20XX年X月XX日提起行政訴訟的訴求一致,屬于法律規定的同一事實同一理由的重復起訴情形。依法應裁定駁回起訴。原審對本案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程序違法,依法應予以撤銷。故,李武平律師提醒,行政訴訟案件有別于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在提起訴訟后,不要輕易撤回起訴,反之,會導致喪失再次起訴的訴權的風險。 二、關于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本案中,原審原告(被上訴人)某村民小組明顯已經超過六個月的法定起訴期限及最長20年保護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規定,本案依法應裁定駁回起訴。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依法應予以撤銷。 【審理結果】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 2017)瓊行終XX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XX市人民政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XX市XX鎮XX村民委員會XX村民小組。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市XX鎮XX村民委員會XX村民小組。 上訴人XX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XX市政府)、上訴人XX市XX鎮XX村民委員會XX村民小組(以下簡稱XX村民小組)因與被上訴人XX市XX鎮XX村民委員會XX村民小組(以下簡稱XX村民小組)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7)瓊9 6行初XX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 撤銷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瓊96行初XX號行政判決; 二、 駁回XX市XX鎮XX委員會XX北村民小組的起訴。 被上訴人XX市文XX一審預交的一審案件受理費XX元、上訴人XX市XX鎮XX村民委員會XX村民小組和上訴人XX市人民政府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各XX元,分別予以退還。 【相關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 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 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 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 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閬題的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 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于行政審判權限范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 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篷亨乏天生 請復議的; (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要行芝訴當專: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吁羈柬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 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 受理。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對原審法 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錯誤的,應當分別情況作如下處 理: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實體判決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 為不應當受理的,在撤銷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朵的同時,可以發回 重審,也可以逕行駁回起訴; (二)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錯 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第一審、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 一審人民法院受理; (三)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錯 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第一審、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 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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