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研究所與某鎮政府等行政協議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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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李武平律師案例】某研究所與某鎮政府等行政協議糾紛案

【關鍵詞】行政協議采購合同招投標

【基本案情】

根據某市政府扶貧項目實施方案,由各鎮政府向原告采購地瓜苗。原告以已經依照合同提供地瓜苗,但未收到地瓜苗款為由,提起本案行政協議糾紛訴訟。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XX市政府為示范推廣海頭地瓜脫毒苗項目,制定《實施方案》,該方案投資估算明確了資金來源于市政府財政資金。因此,對海頭地瓜脫毒苗采購屬于政府采購行為,應當適用《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墩少彿ā返诙鶙l規定,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一)公開招標;(二)邀請招標;(三)競爭性談判;(四)單一來源采購;(五)詢價;(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第四十四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經查,原告未經公開招標被確定為海頭地瓜脫毒苗的中標單位,亦未與被告或者相關國家機關簽訂書面采購合同,其所主張的供應海頭地瓜脫毒苗行為違反上述法律關于政府采購的規定。

    根據《實施方案》要求,示范推廣海頭地瓜脫毒苗項目的方式為由貧困戶或非貧困戶所在鎮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中標單位把所需海頭地瓜脫毒苗運送到種植基地,經市農委、市農技中心、鎮政府、糧貪作物研究所聯合驗收合格后,由鎮政府根據農戶種植面積分發給農戶種植。實施程序為(1)貧困戶、非貧困戶向所在村委會提出申請,村委會核實后上報所在鎮政府,鎮政府審核后匯總上報市農委,市農委根據各鎮上報的種植面積,做好項目資金計劃和安排;(2)市農委根據各鎮采購任務撥付項目資金到所在鎮政府,由鎮政府根據海頭地瓜脫毒苗采購合同的約定,向中標單位支付海頭地瓜脫毒苗采購款;(3)項目完成后,市農委組織相關單位人員對項目實施內容、面積、質量等進行驗收,出具驗收意見;(4)市農委向審計部門提出審計申請,由市審計部門對項目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驗收安排為擬定當年項目種植完成當年進行驗收。從本案查明事實看,未見被告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原告為海頭地瓜脫毒苗供應商,亦未見原告向XXXX提供的海頭地瓜脫毒苗經市農委、市農技中心、XX鎮政府及XX研究所聯合驗收合格的任何憑證以及按照上述程序供應海頭地瓜脫毒苗,而且未完成當年驗收。因此,原告所主張的供應海頭地瓜脫毒苗的行為,不符合《實施方案》的要求。

由于原告與被告未簽訂海頭地瓜脫毒苗書面采購合同,原告提供的《XXX年海頭地瓜脫毒苗示范推廣扶貧項目在XXXX鎮核查意見》與XX市政府XXX年海頭地瓜脫毒苗示范推廣扶貧項目驗收資料等證據不能證明原、被告形成海頭地瓜脫毒苗采購合同關系,原告提出原、被告達成口頭協議既違反《政府采購法》規定也不符合大宗交易習慣,因此原告主張其向被告供應海頭地瓜脫毒苗XXXXXX萬株的事實,無法予以認定。原告訴請被眚支付XXXX萬株海頭地瓜脫毒苗采購款,沒有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理由不能成立,應當予以駁回。鑒此,本院對原告申請司法鑒定,不予準許。原告已經向XXXXXX供應了海頭地瓜脫毒苗,可以另行主張權利。

【李武平律師說法】     

一、政府采購合同的性質。

   依照《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的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屬于民事合同。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的行政協議,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二、支付政府采購資金,應當以采購合同為依據。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一條“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及時向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定執行”以及《實施方案》第六條第三項“由鎮政府根據海頭地瓜脫毒苗采購合同約定,向中標單位支付海頭地瓜脫毒苗采購款”的規定,鎮政府應以采購合同作為支付采購款依據。原告起訴主張以司法鑒定意見作為支付海頭地瓜脫毒苗采購款的依據,不符合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的法定程序,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審理結果】

海南省XX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0)9003行初XX

    原告海南省XXXXXX研究所

    被告XXXX鎮人民政府

    第三人XX市農業農村局

    第三人XX市人民政府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海南省XXXXXX研究所(以下簡稱XX研究所)認為被告XXXX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XX鎮政府)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一案,于2 02 0XXX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 02 0XX日、2 0 2 0XXX日分別向被告XX鎮政府及第三人XX市農業農村局(以下簡稱XX市農業局)、XX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XX市政府)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 0XXXX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XX研究所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XX鎮政府委托訴訟代理人,第三人XX市農業局委托訴訟代理人,第三人XX市政府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李武平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海南省XXXXXX研究所的訴訟請求。


【本案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第四十四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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