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設工程律師】某服務公司與某建設工程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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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建設工程律師】某服務公司與某建設工程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工程的總承包方,不屬于司法解釋規定的發包人,不應承擔清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的若干解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 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案中,發包人xx公司未作出最終結算之前,尚拖欠轉包人的工程款,故,發包人xx公司應在欠付轉包人建設工程款范圍內對原告xxxx公司承擔責任。

海南省澄邁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2)9023民初XXX

原告:海南xxxx服務有限公司

被告一:海南xx建設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xx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三:xxxx置業有限公司

xxxx ( 以 下 簡 稱xxxx )訴 被 告 海 南 xxxx( 以 下 簡 稱 xxxx) 、xxxx( 以 下 簡 稱 xxxx) 、 xxxx ( xxxx ) 建 設 工 程 合 同 糾 紛 一 案 ,本院 于20xxxxx。xxx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xx、人民陪審員xxx共同組成合議庭于2 0xx x xx 。原告海南xxx服務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xxx,被告海南xx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被告xx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武平,被告xxxx置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x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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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涉案的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結算書,是否合法有效?二、原告各項訴求應否支持?關于焦點一、涉案的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結算書,是否合法有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 律行為有效:   (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 ) 意思表示真實;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span>20xxxxxx日,發包人xx公司與承包人xxxx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見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應認定合法有效。

原告xxxx公司與被告xx公司分別于20xxxxxx日、20xxxxx日、20xxxxx日簽訂《補充協議》三份,均系雙方的真實意見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應認定合法有效。

原告xxxx公司與被告xx公司于20xxxxx日,經雙方結算后而制作、蓋章簽名確認《結算單》,載明:xxxx公司施工xx樓、xx樓、地下室等xx項工程款項總計為xxx元,xx公司支付了工程進度款xxx元,尚欠工程款本金xxx元,且《結算單》上有備注:“付款方式:甲方本月內xx樓拆架前支付xx萬元給乙方;xx樓拆架前支付xx萬元給乙方;xx樓拆架完成支付xx萬元給乙方;剩余工程款春節前支付清。”內容合法,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由于被告xx公司未依約履行付款之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關于焦點二、原告xxxx公司的各項訴求應否支持?

① 原告主張的拖欠工程款本金是否正確?應否支持?各被告是否共同承擔責任?

對于原告應得的工程款xxxx元,有結算書為憑,本院予以確認,又考慮到xx公司已經支付給原告工程進度款為xxxx元,尚欠工程款本金應為xxxx元,理應由被告xx公司(合同相對方)承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違約金。xxxx系涉案工程的總承包方,不屬于司法解釋規定的

發包人,不應承擔清償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的若干解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 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目前被告一 、被告二、被告三之間未就涉案工程作出最終結算原告xxxx公司與發包人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或者名義上的合同關系,原告xxxx公司是轉包合同的承包人。發包人xx公司未作出最終結算之前,尚拖欠轉包人的工程款,故,發包人xx公司應在欠付轉包人建設工程款范圍內對原告xxxx公司承擔責任。原告主張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違約金的責任于法無據,本院難以支持。

② 關于原告主張的違約金(均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LPR 的四倍計算:第①段,以xxx萬為基數,自20xxxxxx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XXXXX日為XXX元;第②段,以XXX元為基數,自20XXXXX日計算至實際償清之日止),本院能否采信和支持?20XXXXXX 日訂立的《施工合同》第九條約定違約責任:甲方未按時支付工程款超過XX天,甲方自第XX天起每天向乙方支付已完成的工程量價款1‰的違約金等。故原告主張違約金可按已完成的工程量價款XXX元的X‰每日計得XXXX元,原告自愿放棄按該約定執行,本院照準。但是,原告主張按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 的四倍計算偏高,且不合理,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酌情按LPR 2倍計算支持原告的該項訴求,即第①段,以XXX萬為基數,以LPR 的二倍為標準,自20XX XXXX日起計算至20XXXXX日;第②段,以XXXX元為基數,以LPR 的二倍為標準,自 20XXXXX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原告超出此幅度的

該項訴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五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的若干解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海南xx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海南xxxx服務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XXX元及違約金(計算方式:第①段,以XX萬為基數,以LPR 的二倍為標準,自20XXXXXX日起計算至20XXXXX日;第②段,以XX元為基數,以LPR 的二倍為標準,自20XXXXX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   被告xxxx置業有限公司對于上述第一項債款,在欠付轉包人海南xx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原告海南xxxx服務有限公司承擔付款義務。

三、駁回原告海南xxxx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

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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