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財社規〔2022〕9號
各市縣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
為規范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優撫對象補助經費及時足額發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財政部、退役軍人部、醫保局關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225號)和《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規范轉移支付管理意見的通知》(瓊財預〔2021〕85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財政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制定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2022年5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優撫對象補助經費及時足額發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財政部、退役軍人部、醫保局關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225號)和《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規范轉移支付管理意見的通知》(瓊財預〔2021〕85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補助經費,是指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有關文件規定,各級財政安排用于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服務管理的優撫對象等人員相關支出。
第三條 優撫對象補助經費應當堅持??顚S?、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使用,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指導督促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市縣財政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要求制定績效目標并做好績效自評,適時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配合省財政廳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負責建立項目庫,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向省財政廳提供資金分配測算因素、分配建議等相關資料,并對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設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和專項資金信息公開;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市縣財政部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專項資金支出范圍,按照部門職責分別做好項目儲備、資金分配、項目實施、監督檢查、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七條 優撫對象補助經費支出范圍包括: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傷殘人員(含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等人員)的殘疾撫恤資金;烈士褒揚金;“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的一次性撫恤資金和定期撫恤資金;“三紅”(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部分原8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直接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部分烈士子女(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補助資金;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補助資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生活補貼資金;國家按規定向優撫對象發放的一次性生活補貼資金等。
第四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八條 省財政根據各市縣優撫對象人數和省定標準,統籌下達優撫對象補助經費,并向優撫對象人數較多的市縣適當傾斜。各市縣應當及時撥付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確保優撫對象補助經費及時足額發放。
第九條 各市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建立優撫對象數據動態管理機制,將本地區優撫對象的各項數據信息全面、準確、及時地錄入全國優撫信息管理系統,新增人員、自然減員以及優撫對象本身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在優撫對象數據庫中進行更新。
第十條 各市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每年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優撫對象人員情況進行審核,并逐級匯總上報。各市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市縣當年應享受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人員情況,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上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在收到財政部文件通知后15日內將資金分配建議以書面形式報送至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在收到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報送的資金分配建議后15日內將補助資金正式分解下達至省級部門(單位)和市縣,同時將分配結果抄送財政部海南監管局。提前下達資金,按照當年退役安置補助資金撥付情況預撥下一年度補助資金。待預算年度開始后,按實際情況撥付。
各市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制定項目資金的績效目標評價指標。財政部門在下達資金預算時同步下達績效評價指標。
第五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十一條 各地應當按照“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定對象、標準,財政部門核撥資金,金融機構代發到人”的規程,全面推行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社會化發放,減少中間環節,確保資金發放安全、及時、方便、快捷。同時,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社會化發放體系,形成退役軍人事務、財政及金融機構之間的聯通聯動機制,對資金發放實現全程監管。
對居住地無金融網點的優撫對象,經鄉鎮(街道)審批,可由鄉鎮(街道)退役軍人事務工作人員上戶發放,并由發放人和優撫對象簽字確認。
優撫對象補助經費應于每月15日前發放到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各市縣不得將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用于工作經費支出。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優撫工作實際,在部門預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保障優撫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六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優撫對象補助經費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年度執行中,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會同省財政廳指導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財政部門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確??冃繕巳缙趯崿F。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應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市縣做好補助經費績效自評工作。各資金使用單位應于每年2月底前報告上年度補助經費績效評價情況;市(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于每年3月15日前將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的績效報告報送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財政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會同省財政廳于每年3月底前將區域績效自評結果報送退役軍人部、財政部,并抄送財政部海南監管局。省財政廳和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適時開展優撫對象補助經費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政策調整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對不按規定報送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績效評價報告的單位,暫緩補助經費的安排和撥付。
第十四條 各市縣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強化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的使用管理,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或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補助資金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五條 各市縣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市縣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