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海南省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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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報

海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海南省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瓊教規〔2022〕3號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局:


  現將《海南省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2022年3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適應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需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辦發〔2021〕40號)和教育部辦公廳《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教監管廳函〔2021〕6號)等文件要求,嚴格管理我省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確保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的思想性、科學性、適宜性,有效減輕中小學生校外培訓負擔,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以下簡稱培訓材料),是指經審批登記的校外培訓機構自主編寫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習材料,包括用于線上、線下的按照學科類進行管理的培訓材料(以下簡稱學科類培訓材料)和按照非學科類進行管理的培訓材料(以下簡稱非學科類培訓材料)。


  第三條 培訓材料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育人為本。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體現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提高培訓材料的思想性、科學性、適宜性。


  (二)加強全程把控。加強培訓材料編寫、審核、選用、備案等全流程管理,明確內容要求和標準,健全管理機制,細化違規處罰規定,強化日常監管,突出全流程把控、檢視。


  (三)強化社會監督。建立暢通的信息反饋和監督舉報渠道,積極發揮行業組織、專業機構、媒體公眾等監督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根據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等培訓材料管理有關政策要求,省教育廳負責制定我省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政策,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會同宣傳部門、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部門對轄區內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材料進行監管以及對問題材料進行處理處置等工作。


  第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培訓材料編寫研發、審核、選用使用及人員資質審查等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工作職責、標準、流程以及責任追究辦法。


第三章 編寫審核


  第六條 培訓材料編寫研發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治立場堅定,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具有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二)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熟悉中小學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從事教育教學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


  (三)學科類培訓材料的編寫研發人員應準確理解和把握課程方案、學科課程標準,具備相應學科教師資格證書;非學科類培訓材料的編寫研發人員,應具備相關行業資質證書或專業能力證明;


  (四)遵紀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會形象,無失德、失信、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第七條 培訓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傳播科學精神,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二)內容科學準確,容量、難度適宜,與國家課程相關的內容應符合相應課程標準要求,不得超標超前;


  (三)著眼于學生全面發展,圍繞核心素養,遵循學生成長規律,適應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認知特征,緊密聯系學生思想、學習、生活實際,將知識、能力、情感、價值觀的培養有機結合,滿足多層次、多樣化學習需求,有利于激發學習興趣、鼓勵探究創新,充分體現教育教學改革的先進理念。


  (四)注重系統性,注重情景化、活動性設計,結構設計合理,不同學段內容銜接貫通。選材內容積極向上、導向正確,作者歷史評價正面,有良好的社會形象。語言文字規范,插圖質量高,圖文配合得當,可讀性強。


  (五)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等法律法規,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別、職業、年齡歧視等內容。


  第八條 培訓材料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污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


  (二)污蔑攻擊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損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


  (四)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有反華、辱華、丑華等內容;


  (五)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侵犯民族風俗習慣;


  (六)宣揚宗教教理、教義、教規以及邪教、封建迷信思想等;


  (七)含有暴力、恐怖、賭博、毒品、性侵害、淫穢、教唆犯罪等內容;


  (八)不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等法律法規;


  (九)植入商業廣告或者變相的商業廣告;


  (十)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


  (十一)含有誤導中小學生產生不良行為的內容;


  (十二)含有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內容;


  (十三)含有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十四)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第九條 培訓材料須按規定進行審核。審核人員除應符合編寫研發人員要求外,還須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較豐富的相關教育或培訓經驗。


  第十條 建立培訓材料內部審核和外部審核制度,堅持凡編必審、凡用必審。實行培訓材料編審分離制度,遵循回避原則。


  培訓材料的內部審核由校外培訓機構自行負責,校外培訓機構須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九條規定的人員資質要求遴選組建內部審核隊伍,全面開展培訓材料的內部審核。


  培訓材料的外部審核由所在轄區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須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九條規定的人員資質要求組建由相關學科專家、課程專家、教研專家、一線教師等組成的審核隊伍,明確審核流程和時限,重點對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內容和執行課程標準情況進行把關。


  培訓材料外部審核的送審工作原則上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進行,培訓材料啟用時間一般為秋季學期,申請在秋季學期開始使用的培訓材料須于當年4月30日前向所在轄區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送審申請。編寫人員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條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審核要求情形的培訓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學科類培訓材料采取校外培訓機構內部審核和教育行政部門外部審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雙審核。其中,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對線上及線下培訓相對固定形式的基礎性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對以資料庫、視頻等形式存在的培訓材料開展抽查性審核;鼓勵探索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審核把關。


  非學科類培訓材料在校外培訓機構內部審核基礎上,由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抽查、巡查審核。


  培訓材料的審核應對照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具體要求進行,嚴把思想關、科學關、適宜關。未經審核的培訓材料不得進入校外培訓課堂。經審核通過的培訓材料不得擅自修改。確有必要修改的,修改完成后須按規定重新開展內部審核和外部審核工作。對審核通過的培訓材料將不定期開展復查復審。


  第十二條 對于已通過審核且在多個地區使用的同一培訓材料,可由培訓機構提供已通過審核的證明,供所在轄區市、縣(區)審核時參考。


第四章 選用備案


  第十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自主選用經審核通過的培訓材料或正式出版物。校外培訓機構選用境外教材,參照《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海南省學校選用境外教材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執行,且境外教材須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設立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購入。


  第十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對所有培訓材料要存檔保管、備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應培訓材料使用完畢后3年。選用的培訓材料及編寫研發人員、內部審核隊伍組成人員信息須在培訓材料使用前一個月向轄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材料產生變更時,應及時提交變更內容說明和變更材料。


  (一)線上培訓保管材料應包括線上學習資源、開發者信息、下載網站、資源主題、資源簡介、適用對象及圖文來源等;


  (二)線下培訓保管材料應包括編寫者信息、材料簡介、材料內容及適用對象等。


第五章 檢查監督


  第十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向社會、培訓對象公開做出書面承諾,所使用培訓材料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接受相關部門、教師、學生、家長及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省教育廳負責對各市、縣(區)培訓材料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導。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宣傳部門、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部門公開監督方式、暢通舉報渠道,通過年度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等形式,組織專業力量對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材料編審人員資質、內部審核、選用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并作為校外培訓機構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定期組織培訓材料編審人員集中培訓,制定并實施培訓計劃,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十八條 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檢查發現培訓材料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應督促相關校外培訓機構限期整改,并可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整改期間,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使用相關材料開展任何形式的授課活動。對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訓機構,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民辦學校辦學許可及作出其他相應處理。


  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相關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送,并且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十九條 在培訓材料審核、選用過程中,相關單位和個人應履職盡責,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培訓材料的審核和選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可結合工作實際,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更加明確詳細、切實可行的工作規范和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我廳出臺的其他現行中小學校外培訓材料管理制度,凡與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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