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海南省海洋休閑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瓊農規〔2022〕9號
沿海各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局、綜合行政執法局,三沙市海洋和漁業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漁業升級轉型“向休閑漁業走”的工作部署,加快推動我省休閑漁業安全有序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海南省海洋休閑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9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海洋休閑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進一步規范休閑漁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審批制造、更新改造、購置、報廢拆解海洋休閑漁船,以及從事休閑漁業的捕撈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海洋休閑漁船,是指取得休閑漁業捕撈許可的可承載游客在核定的活動水域開展休閑垂釣等非生產性漁業活動的船舶。
第三條 本省對海洋休閑漁船實行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管理,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和捕撈限額制度。
第四條 省休閑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休閑漁業捕撈許可管理和捕撈能力總量控制工作。
各沿海市、縣、自治縣休閑漁業主管部門和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休閑漁業捕撈許可管理和捕撈能力總量控制的組織及實施工作。
第五條 省休閑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海南省休閑漁船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休閑漁船動態管理數據庫。全省海洋休閑漁船的建造、更新改造、購置、報廢拆解審批和登記管理等業務應當通過省休閑漁船管理信息系統進行。
第六條 海洋休閑漁船實行定港管理,在指定區域停泊、上下客和卸載漁獲物,在核準的水域開展休閑漁業捕撈活動。
第二章 船網工具指標
第七條 海洋休閑漁船按船長分為以下三類:
(一)大型海洋休閑漁船:船長大于或者等于24米;
(二)中型海洋休閑漁船:船長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三)小型海洋休閑漁船:船長小于12米且大于或者等于8米。
第八條 制造、更新改造、購置海洋休閑漁船,應當取得船網工具指標。非海洋漁業船舶不得改造為海洋休閑漁船。
省休閑漁業主管部門根據沿海各市、縣、自治縣海洋捕撈漁船減船、漁業資源與生態環境承載能力、漁業基礎設施、休閑漁業發展和管理水平等情況,統籌確定和分配全省船網工具控制指標。
市、縣、自治縣休閑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控制本行政區域內海洋休閑漁船的總量,不得超過省休閑漁業主管部門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
省休閑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各沿海市、縣、自治縣船網工具控制指標使用情況組織評估。對船網工具指標使用較少的市、縣、自治縣,由省休閑漁業主管部門回收指標統籌使用;對船網工具指標使用較好的市、縣、自治縣,省休閑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其需求適當增加船網工具指標。
第九條 海洋休閑漁船的建造、更新改造、購置、報廢拆解等業務由市、縣、自治縣休閑漁業主管部門審批。海洋休閑漁船跨市縣買賣的,由買入地市、縣、自治縣休閑漁業主管部門審批,并分配相應的船網工具指標,原海洋休閑漁船工具指標由原船籍港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休閑漁業主管部門統籌使用。
市、縣、自治縣休閑漁業主管部門須在15個工作日內,將已審批的海洋休閑漁船相關材料報送省休閑漁業主管部門備案(原件紙件和電子掃描件)。
第十條 申請海洋休閑漁船船網工具指標,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登記地的市、縣、自治縣休閑漁業主管部門提出,提交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申請人戶口本或者營業執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證、戶籍證明等,并按以下情況提供資料。
(一)申請制造海洋休閑漁船的提供:
船舶建造設計圖紙(包括總布置圖、漁撈設備布置圖和船體說明書等主要圖紙),設計圖紙應依法經有審批權限的部門批準,在圖紙上有圖紙審查批準印章或者單獨出具的圖紙審批函。
(二)申請購置海洋休閑漁船的提供:
1.被購置海洋休閑漁船的檢驗證書、國籍證書和所有權登記證書;
2.被購置海洋休閑漁船的捕撈許可證注銷資料;
3.被購置海洋休閑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注銷資料;
4.海洋休閑漁船交易合同;
5.買售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戶籍證明及營業執照等。
(三)申請更新改造海洋休閑漁船的提供:
1.海洋休閑漁船的檢驗證書、國籍證書和所有權登記證書;
2.海洋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資料;
3.船舶建造設計圖紙(包括總布置圖、漁撈設備布置圖和船體說明書等主要圖紙),設計圖紙應依法經有審批權限的部門批準,在圖紙上有圖紙審查批準印章或者單獨出具的圖紙審批函;
4.海洋漁業船舶改造為休閑漁船的,還需要提供原漁業船舶船網工具指標及相關證書證件注銷資料。
購置并制造、購置并更新改造海洋休閑漁船的,應當同時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購置漁船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按照本規定制造而成的海洋休閑漁船淘汰或者滅失的,原海洋休閑漁船所有人可以申請制造新的海洋休閑漁船,按制造海洋休閑漁船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原海洋休閑漁船淘汰后申請船網工具指標制造海洋休閑漁船的,應當提供市、縣、自治縣休閑漁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海洋休閑漁船拆解、銷毀或者處理證明和現場監督管理的影像資料,以及原發證機關出具的船舶證書注銷資料。
原海洋休閑漁船滅失后申請船網工具指標制造海洋休閑漁船的,應當提供船籍港登記機關出具的海洋休閑漁船滅失資料,以及原發證機關出具的船舶證書注銷資料。
第十二條 因繼承、贈與、司法拍賣、法院判決等申請船網工具指標的,應提供公證書、遺囑、贈與合同、拍賣證明文件、判決書等有效法律文書,重新申請辦理休閑漁業船網工具指標。
第十三條 大、中、小型休閑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可互相轉換,海洋休閑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不得轉換為捕撈漁船及捕撈輔助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
第十四條 海洋休閑漁船滅失、拆解、銷毀的,原船舶所有人可自船舶滅失、拆解、銷毀之日起12個月內,按本規定申請辦理海洋休閑漁船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續;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行放棄,由審批部門收回休閑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海洋休閑漁船滅失依法需要調查處理的,調查處理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此規定期限內。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憑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辦理海洋休閑漁船制造、更新改造、購置手續,并申請海洋休閑漁船檢驗、登記,辦理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
第十六條 制造、更新改造海洋休閑漁船的休閑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的有效期為18個月,購置海洋休閑漁船的休閑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因特殊原因在規定期限內無法辦理完畢相關手續的,可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有效期延展18個月。
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延續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注銷并收回船網工具指標。
第十七條 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在有效期內遺失或者滅失的,船舶所有人應當在1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說明遺失或者滅失的時間、地點和原因等情況,由原審批機關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聲明,自公告聲明發布之日起15日后,船舶所有人可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補發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補發的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有效期限不變。
第十八條 禁止偽造、變造、涂改、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休閑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
第十九條 禁止未依法取得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或者未按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核定的內容委托制造、更新改造海洋休閑漁船。
第二十條 海洋休閑漁船總量超過本市縣船網工具指標控制數的,不予以受理休閑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已受理的,不予以批準。
第三章 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海洋休閑漁船應當取得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禁止為其他船舶和“三無”船舶發放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核定的作業類型為釣具,作業方式為垂釣,不得使用其他作業類型和方式進行作業。
第二十三條 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作業場所不得超出船舶檢驗證書實際核定的航區,原則上不得跨市縣活動。
第二十四條 海洋休閑漁船捕撈漁獲物應符合海洋休閑漁船定點漁港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休閑漁業主管部門關于最小可捕標準及幼魚比例的管理要求。
海洋休閑漁船實施單航次單位乘客捕撈限額管理,各市、縣、自治縣休閑漁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單航次單位乘客可攜帶下船漁獲物進行最高限額規定。
第二十五條 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應記載海洋休閑漁船所有人、定點漁港、核定場所、活動類型、捕撈限額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由市、縣、自治縣休閑漁業主管部門審核發放。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洋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
(二)船舶所有人戶口薄或者營業執照;
(三)海洋休閑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國籍證書和所有權登記證書;
(四)海洋休閑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
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海洋休閑漁船檢驗證書有效期。
第二十七條 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使用期屆滿,或者在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規定申請換發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因行政區劃調整導致船名變更、船籍港變更的;
(二)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稱或地址變更的,但船舶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除外;
(三)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污損不能使用的。
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使用期屆滿的,船舶所有人應當在使用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發證機關批準換發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時,應當收回原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并予以注銷。
第二十八條 在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并辦理原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海洋休閑漁船主機、主尺度、總噸位變更的;
(二)因購置海洋休閑漁船發生所有人變更的。
第二十九條 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遺失或者滅失的,船舶所有人應當在1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說明遺失或者滅失的時間、地點和原因等情況,由原發證機關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聲明,自公告聲明發布之日起15日后,船舶所有人可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補發的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使用期限不變。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失效,發證機關應當予以注銷:
(一)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海洋休閑漁船檢驗證書或者海洋休閑漁船國籍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延續的;
(二)海洋休閑漁船滅失、拆解或銷毀的,或者因船舶損毀且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滅失的;
(三)不再從事休閑捕撈作業的;
(四)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五)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的;
(六)依法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發證機關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應當由船舶所有人提供相關證明。
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后12個月內未按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的,視為自行放棄,由審批部門收回船網工具指標,更新改造船舶注銷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除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休閑漁業主管部門和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審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以下情形的,按照農業農村部《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處理:
(一)簽發人越權、違規簽發,或擅自更改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書證件,或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視情節對有關簽發人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蛉∠灠l人資格等處分;簽發人及其所在單位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越權、違規簽發或擅自更改的證書證件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二)使用無效的捕撈許可證或者無正當理由不能提供漁業捕撈許可證的,視為無證捕撈。
涂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為無效的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由批準機關予以注銷,并核銷相應船網工具指標。
(三)依法被沒收漁船的,海洋休閑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由原發證機關核銷。
(四)依法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市、縣、自治縣休閑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其船網工具指標、捕撈許可證的申請按規定予以限制,并凍結失信被執行人及其海洋休閑漁船在動態管理系統中的相關數據。
第三十三條 未依法取得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休閑漁業捕撈的,或者違反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定點漁港、捕撈限額等有關規定進行休閑漁業捕撈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前經各市縣批準從事休閑漁業的漁船,應當按照本規定向船籍港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休閑漁業主管部門申領休閑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和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的,參照《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2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休閑漁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