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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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財綜規〔2022〕27號


各市縣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儋州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局:


  為規范我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預算管理要求和我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海南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南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22〕37號)和我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用于支持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條件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補助資金預算編制,確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下達補助資金,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住房保障計劃編制,提供市縣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計劃數據,對補助資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見,督促指導市縣開展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組織做好績效目標制定、績效監控和評價等。


  第四條 補助資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期滿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我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勢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資金分配


  第六條 補助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租賃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等租賃住房的籌集,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住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補貼等相關支出。其中,財政部下達的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資金主要用于支持試點城市多渠道籌集租賃住房房源、建設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等與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相關的支出。


  (二)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主要用于小區內水電路氣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造,小區內房屋公共區域修繕、建筑節能改造,支持有條件的加裝電梯等支出。


  (三)城市棚戶區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征收補償、安置房建設(購買)和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四)國有墾區危房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主要用于國有墾區危房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補助、征收補償、安置房建設(購買)和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支出,不得用于國有墾區危房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年度租賃住房保障、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城市棚戶區改造、國有墾區危房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資金規模,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財政收支形勢、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狀況、轉移支付情況等因素確定。


  第七條 租賃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市縣年度租賃住房籌集套數、租賃補貼戶數等因素以及相應權重分配,并通過績效評價結果、財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市縣的租賃住房保障資金=〔(該市縣租賃補貼戶數×該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各市縣租賃補貼戶數×相應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相應權重+(該市縣租賃住房籌集套數×該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各市縣租賃住房籌集套數×相應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相應權重〕×年度租賃住房保障資金。


  租賃住房包括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戶數、租賃住房籌集套數根據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任務數確定。租賃補貼和租賃住房籌集的相應權重,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年度租賃補貼和租賃住房籌集計劃情況確定。


  第八條 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資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市縣年度老舊小區改造面積、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區個數等因素以及相應權重分配,并通過績效評價結果、財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市縣的老舊小區改造資金=〔(該市縣老舊小區改造面積×該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各市縣老舊小區改造面積×相應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相應權重+(該市縣老舊小區改造戶數×該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各市縣老舊小區改造戶數×相應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相應權重+(該市縣老舊小區改造樓棟數×該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各市縣老舊小區改造樓棟數×相應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相應權重+(該市縣老舊小區改造個數×該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各市縣老舊小區改造個數×相應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相應權重〕×年度老舊小區改造資金


  老舊小區改造面積、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區個數因素權重分別為40%、40%、10%、10%。老舊小區改造面積、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區個數根據年度計劃任務數確定。


  第九條 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市縣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因素分配,并通過績效評價結果、財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市縣的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該市縣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該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各市縣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相應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


  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根據年度計劃任務數確定。


  第十條 國有墾區危房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根據年度計劃任務數及相應補助標準進行分配;改造套數根據年度計劃任務數確定。


  第十一條 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由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情況設定。年度績效評價審核結果在90分(含)以上的,績效評價調節系數為1;年度績效評價審核結果在80分(含)至90分之間的,績效評價調節系數0.95;年度績效評價審核結果在60分(含)至80分之間的,績效評價調節系數為0.9;年度績效評價審核結果在60分以下的,績效評價調節系數為0.85。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和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勢、新情況等,適時調整完善相關分配因素、權重、計算公式、調節系數等。


  第十三條 對于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的市縣,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確定需要重點支持和激勵的市縣和項目,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在補助資金分配時予以適當傾斜。


第三章 資金預算下達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每年按規定比例將補助資金提前下達市縣;在接到上級資金預算三十日內或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的規定時間內將補助資金預算分配下達市縣。


  第十五條 市縣財政局要嚴格按照提前下達數如實編制預算,不斷提高本級預算編制的完整性,主動性。


  市縣財政局接到補助資金預算后,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時將資金預算分解或明確到具體項目,并將分配結果報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在分配補助資金時,應當結合本市縣年度重點工作加大財政安排相關資金的統籌力度,要做好與發展改革部門安排基本建設項目等各渠道資金的統籌和對接,防止資金、項目安排重復交叉或缺位。


  第十六條 各市縣要切實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強化項目管理。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快項目進度,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結轉結余的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補助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補助資金根據支持內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資補助、項目資本金注入、貸款貼息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十九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對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嚴禁將補助資金用于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等支出。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補助資金,嚴禁挪作他用,不得從補助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申報使用補助資金的單位及個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并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財政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嚴格審核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以預算年度為周期開展績效評價,在年度績效評價的基礎上,適時開展中期績效評價。


  各市縣財政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匯總審核本市縣申報材料,于每年2月10日之前,向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上報本市縣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自評表(見附件)及能夠佐證績效評價結果的相關材料??梢愿鶕枰?,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市縣申報材料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對申報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及時退回并請市縣財政局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備。對于無故不按時提交或補充績效評價自評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市縣,該市縣績效評價得分按零分認定。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每年2月28日之前,將全省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自評表及相關佐證材料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及財政部海南監管局報送。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績效評價結果及有關問題整改情況作為分配補助資金、制定調整相關政策以及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的參考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市縣財政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逗D鲜∝斦d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海南省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瓊財綜規〔2020〕3號)、《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實施細則的通知》(瓊財綜〔2018〕878號)同時廢止。


  附件:1.租賃住房保障績效評價指標表


  2.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績效評價指標表


  3.城市棚戶區改造績效評價指標表


  (以上附件略,詳情請登錄http://mof.hain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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